埔里鎮民代表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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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Mar

相關法規
南投縣埔里鎮民代表會旁聽規則

第 一 條  本規則依南投縣埔里鎮民代表會議事規則第八十條規定訂之。

第 二 條  南投縣埔里鎮民代表會(以下簡稱本會)之開會旁聽除法律、

上級法規及本會組織自治條例、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規則行之。

第 三 條  旁聽席由主席指定之。

第 四 條  旁聽人應提身份証明文件在本會旁聽人簽名簿簽名換取旁聽證,方能進入旁聽。

第 五 條  旁聽人須於每次會議開始前入場,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旁聽或入場。

一、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者。

二、酩酊或患精神病及傳染病者。

三、攜帶幼童者(七歲以下)。

四、不遵守秩序及衛生者。

但十二歲以下不得入場,但大人陪同或學校帶領者得入場旁聽。

第 六 條  旁聽人在會場無發言權,亦不得發問及高揚聲音或鼓掌等妨害會場秩序及其他要求。

第 七 條  旁聽人進入旁聽嚴禁錄音、錄影,但配有記者證者,依規定申請經主席核定者可錄音、錄影。

前項錄音、錄影僅限總質詢方能全程錄製。

第 八 條  旁聽人違反第五、六、七條規定者,主席得予以警告禁止或令其退出會場。

第 九 條  主席或代表提議獲三人以上附議,經大會同意得禁止旁聽。
 
第 十 條  本會議決案以紀錄為準,旁聽人如對會場動態向外報導傳播,概由旁聽人自行負責,如有損害本會聲譽,本會將保留追訴權。

第 十一  條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。